門(急)診病歷的內容主要包括患者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工作單位或住址、藥物過敏史、病史記錄、化驗單(檢驗報告)、醫(yī)學影像學資料等。
1.認真填寫病人的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、民族、職業(yè)、住址、工作單位、藥物過敏史等。每次就診時,均需寫明科別和年、月、日,記錄內容要簡明扼要,重點突出。
2.記錄病人就診時間、科別、主訴、現病史、既往史等簡要病史和體征(陽性體征、必要的陰性體征)、檢查項目、檢查結果、初步診斷、用藥名稱、劑量和用法以及治療意見,如人院、手術、會診、轉科、留診觀察和回家休息治療等。如需復診,應寫明復診時間、內容及再次接診治療醫(yī)師須注意的事項。
3.復診病歷重點記錄病情變化和診療效果。包括就診時間、科別、主訴、現病史、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、診斷和處理意見及醫(yī)師簽名。初步診斷應力求在就診當日或1次一2次復診中確定。對一時難以確診者,可暫寫明某癥狀待診,如 “發(fā)熱待診(查)”等。
4.急、重、危病人就診時,必須記錄就診時間到分鐘,除簡要病史和重要體征外,應記錄血壓、脈搏、呼吸、體溫、意識狀態(tài)、診斷和搶救措施。對門診搶救無效而死亡者,要記錄搶救經過、死亡時間和死亡診斷,并在死亡后6小時內完成搶救記錄。
5.門診病歷記錄完畢,接診醫(yī)生要簽全名或加蓋規(guī)定的印章,所有門診病歷必須在接診時完成。
6.首診科室接診醫(yī)生必須書寫門(急)診病歷,若需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或轉診者,由首診科室接診醫(yī)生在門(急)診病歷上書寫清楚,開好有關的轉診或會診申請單。若病人行動不便或病情危重,應由首診科室接診醫(yī)生負責請有關科室醫(yī)生前來會診或作檢查,亦應在門診病歷上書寫會診及檢查結果記錄,提出診療意見,由首診科室負責執(zhí)行,對病人作妥善處理。
7.實習醫(yī)師書寫的門(急)診病歷,應由帶教老師審閱簽字后方可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