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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十字標志標明性使用方式:
第十二條 紅十字標志的標明性使用,是指對與紅十字活動有關(guān)的人或者物的標示。
第十三條 紅十字作為標明性標志使用時,在紅十字下方必須以紅十字會的名稱或者名稱縮寫,并不得將紅十字置于建筑物頂部。
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,會員和其他有關(guān)人員履行職責(zé)時,應(yīng)當(dāng)佩帶標有紅十字的小尺寸臂章;不履行職責(zé)時,可以佩帶標有紅十字的小尺寸胸針或者胸章。
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可以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:
(一)紅十字會工作人員;
(二)紅十字會會員;
(三)紅十字青少年會員
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可以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:
(一)紅十字會使用的建筑物;
(二)紅十字會所屬的醫(yī)療機構(gòu);
(三)紅十字會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場所。
第十六條 下列物品、運輸工具可以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:
(一)紅十字會的徽章、獎?wù)?、證章;
(二)紅十字會的印刷品、宣傳品;
(三)紅十字會的救災(zāi)、救護物資及運輸工具。
第十七條 在本辦法規(guī)定的范圍以外需要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的,由紅十字會總會批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