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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是藥品質量的指標之一。因為有的藥品的穩(wěn)定性不夠好,無論采用何種貯藏方法,若放置時間過久,都會發(fā)生變化,降低療效,增加毒性或刺激性,這些藥品包括抗生素、生物制品(酶、血清、疫苗、抗毒素、胰島素、絨促性素)。因此,對不穩(wěn)定的藥品必須規(guī)定有效期,以免失效或誘發(fā)不良反應。
有效期是指藥品在一定的貯存條件下,能夠保持質量的期限。藥品有效期的計算按生產批號下個月1日算起,在藥品標簽內列出有效期限。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之規(guī)定,已屬于劣藥,不能再用。
藥品的有效期限有兩種概念,即失效期與有效期。失效期是指藥品在一定的貯存條件下,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,達到此期限即認為失效,可使用到藥品標識物上所標明月份的前一個月的最后1天為止。如失效期為2008年12月,則可用到2008年11月30日。有效期是指可保證藥品安全的有效期限,可使用到藥品標識物上所標明月份的最后1天。有的在標識上有“有效期至X年X月X日”。如標示有效期為2008年12月,系指可使用到2008年12月31日止。目前,我國藥品生產企業(yè)對各種藥品(包括注射劑、片劑、膠囊劑、顆粒劑、散劑等)均規(guī)定了有效期,對沒有標明有效期限的藥品不得銷售。